在金融、投资及相关行业,企业参与交易所交易时,有时会收到交易所基于交易量、交易额或其他合规活动返还的手续费、佣金等款项,即所谓的“交易所返还”,对于这类收入,企业应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,是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点,本文将详细解析交易所返还的入账原则、会计分录、税务考量及常见问题。
交易所返还的性质界定:为何是收入
我们需要明确交易所返还的性质,从经济实质上看,交易所返还通常是交易所为了吸引交易量、维护客户关系或作为促销手段,将部分已收取的手续费、会员费等返还给会员单位或参与者,这笔款项并非交易所代收代付的款项,而是企业因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满足特定条件而从交易所获得的、可支配的经济利益流入,在会计上,其核心性质应认定为收入。
具体而言,这笔收入可能属于:
-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返还:最常见的情况,即企业作为交易所会员或参与者,因达到一定交易量或交易额,交易所返还部分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。
- 会员费返还:部分交易所会根据会员的活跃度或贡献度,返还部分年度会员费。
-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返还:如基于特定促销活动、数据服务使用等获得的返还。
会计处理:核心原则与具体分录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》,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,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,交易所返还通常是在企业已发生相关交易(即交易所已提供服务,如提供交易平台、清算服务等)后,基于已发生的交易量或交易额进行的返还,在收到返还时,企业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。
核心原则:
- 权责发生制:虽然返还通常在实际收到时确认,但其对应的交易活动已在前期发生,返还实质是对前期已确认费用的冲减或对前期已实现交易的补偿。
- 实质重于形式:虽然形式上是“返还”,但实质上是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,应确认为收入。
- 配比原则:如果返还与特定期间或特定项目的交易直接相关,应考虑将该返还与相关交易进行配比,但实务中由于返还金额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,通常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,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应分期或分项目结转。
具体会计分录(以收到手续费返还为例):
假设某证券公司/期货公司/投资公司收到交易所返还的交易手续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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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返还款项时:
- 借:银行存款 (实际收到的金额)
- 贷:其他业务收入—交易所返还手续费返还 (或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—返还”)
- (注:具体科目名称可根据企业会计政策及主营业务设置,核心是确认为收入类科目)
如果该返还与特定项目直接相关,且金额较大,能合理分摊,也可先计入“其他应付款—待转交易所返还”,然后在相关项目结束时转入“其他业务收入”,但实务中较少如此操作,因返还往往难以精确追溯至单一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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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该返还对应了企业前期已支付的手续费(即先全额支付手续费,后期收到返还):
- 企业前期支付手续费时: 借:业务及管理费—手续费支出 贷:银行存款等
- 后期收到返还时: 借:银行存款 贷:业务及管理费—手续费支出 (冲减费用) 或 贷:其他业务收入—交易所返还手续费返还 (作为收入处理)
这里存在两种处理思路:
- 冲减费用:认为返还是对前期手续费支出的直接补偿,减少当期成本费用,这种处理方式简单直观,但可能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完整定义。

- 确认为收入:认为返还是一项独立的、与日常活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,应作为收入核算,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,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。
实务中更倾向于确认为收入,因为:
- 返还并非必然发生,而是与企业后续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所的激励政策相关。
- 将返还作为收入,能更好地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交易活跃度,而非单纯降低费用。
- 避免了前期费用被高估,后期因返还又随意调整费用的问题,使利润表更平稳。
科目选择建议:
- 主营业务收入:如果交易所返还是企业经常性、核心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(某些做市商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包含交易所返还)。
- 其他业务收入:如果返还是企业非经常性、与主营业务相关但不构成核心的收入来源。
- 对于金融机构(如券商、期货公司),可能会在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”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。
税务处理: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考量
交易所返还的税务处理是会计处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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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处理:
- 交易所返还属于企业在销售货物、提供服务过程中,因购买方(此处为交易所)达到一定条件而给予的价格优惠(即商业折扣)或因销售方(交易所)为了鼓励客户多购买而给予的折扣(即销售折扣)。
- 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,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;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,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,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。
- 对于交易所返还,如果是在企业支付手续费时直接从支付金额中抵减(即净额法),则按实际支付的净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,如果企业是先全额支付手续费,后期再收到返还(总额法),则收到返还时,由于没有开具红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,通常情况下,该返还金额不需要冲减原销售额,也不需要就返还金额单独计算增值税,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销售行为发生时,返还属于后续的激励措施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。
- 实务中,交易所返还一般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调整项,企业就其向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全额(或按协议约定的净额)计算抵扣进项税(如果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),收到返还时不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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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处理:
- 收入确认:如前所述,交易所返还作为收入,在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,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,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,为收入总额,包括:(三)提供劳务收入;(四)转让财产收入;(五)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(六)利息收入;(七)租金收入;(八)特许权使用费收入;(九)接受捐赠收入;(十)其他收入,交易所返还可归入“提供劳务收入”或“其他收入”。
- 税前扣除:如果企业将返还冲减了前期“手续费支出”,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该冲减的金额不得重复扣除,即,企业实际发生的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支出,在取得合规票据后,按规定在税前扣除,后续收到的返还应作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,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- 凭证要求:企业收到交易所返还时,应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合规收款凭证(如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、返还款明细表等),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(如果冲减费用)或确认收入的原始依据。
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
- “返还”与“回扣”的区别:需确保交易所返还是基于公开、透明的政策,且与正常的交易活动相关,而非私下给予的不正当利益,否则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等法律风险,税务上也难以被认可。
- 会计政策的一致性:企业应就交易所返还的会计处理方法制定明确的会计政策,并一贯执行,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。
- 与政府补助的区别:如果返还来源于政府部门而非交易所自身,且符合政府补助的特征(如无偿性、资产性/收益性),则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,通过“递延收益”或“其他收益”等科目核算,而非作为交易所返还收入。
- 跨境交易所返还:如果涉及境外交易所返还,还需考虑外汇管理、预提所得税等问题。
交易所返还是企业参与交易所交易中可能获得的一项重要收益,其会计处理应遵循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,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(通常计入“其他业务收入”或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”相关明细科目),税务处理上,增值税方面一般不涉及销售额调整,企业所得税方面则需作为应税收入并入总额,财务人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,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核算,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、准确,并有效控制税务风险,在实际操作中,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,以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指导。<|user|>